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科表

軍種

軍官官科

士官官科

備考

戰鬥官科

戰鬥勤務官科

技術(一般)

勤務官科

陸軍

步兵、砲兵、

裝甲兵、政戰(一般)。

工兵、通資電、

航空兵、運輸兵、

化學兵、憲兵。

技術勤務:

兵工、測量、

軍醫、獸醫。

 

一般勤務:

政戰(專業)、

軍法、行政、

財務、經理。

一、依官科行人事管理。

二、工兵(工程)官科出身人員,於調服勤務工兵之工程小組專長職務,連續三年以上,取得各該專長後,按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辦理。

海軍

海軍、陸戰隊、

政戰(一般)。

航空。

補給、軍醫、

工程、通資電、

測量、行政、

軍法、財務、

政戰(專業)。

兵器、航海、

通資電、輪機、

政戰、軍醫、

補給、行政、

航空、陸戰隊。

一、依官科行人事管理。

二、陸戰隊之步兵、砲兵、戰車兵、工兵、通資電、運輸兵、航空兵、化學兵、憲兵等專長出身人員,於調服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職務,連續三年以上,取得各該專長後,按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辦理。

空軍

依專長門類區別之:

飛行、領航、步兵、砲兵、政戰(一般)

屬戰鬥專長門類外,餘均為技術及勤務專長門類。

依專長門類區別之:

飛行、領航、步兵、砲兵、政戰(一般)

屬戰鬥專長門類外,餘均為技術及勤務專長門類。

一、依專長行人事管理。

二、飛行、領航、砲兵、步兵等官科出身人員,於調服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職務,連續三年以上,取得各該專長後,按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辦理。

附註

一、本表所列官科,得由國防部視軍事發展之需要,適宜增減之。

二、由他軍種代訓完成軍官、士官基礎教育者,得依軍種特性,施予所要之補充教育,再以本軍種軍官、士官任之。

三、三軍通用之政治作戰、兵工、測量、軍醫、軍法、財務、經理、行政…………等官科,由一個學校統一培養分發各軍種者,以各軍種之軍官、士官任之;分發至聯參編組機構或非海、空軍者,以單位編裝表所定軍種、官科任之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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