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官科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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軍種 |
軍官官科 |
士官官科 |
備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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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鬥官科 |
戰鬥勤務官科 |
技術(一般) 勤務官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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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軍 |
步兵、砲兵、 裝甲兵、政戰(一般)。 |
工兵、通資電、 航空兵、運輸兵、 化學兵、憲兵。 |
技術勤務: 兵工、測量、 軍醫、獸醫。
一般勤務: 政戰(專業)、 軍法、行政、 財務、經理。 |
同左 |
一、依官科行人事管理。 二、工兵(工程)官科出身人員,於調服勤務工兵之工程小組專長職務,連續三年以上,取得各該專長後,按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辦理。 |
海軍 |
海軍、陸戰隊、 政戰(一般)。 |
航空。 |
補給、軍醫、 工程、通資電、 測量、行政、 軍法、財務、 政戰(專業)。 |
兵器、航海、 通資電、輪機、 政戰、軍醫、 補給、行政、 航空、陸戰隊。 |
一、依官科行人事管理。 二、陸戰隊之步兵、砲兵、戰車兵、工兵、通資電、運輸兵、航空兵、化學兵、憲兵等專長出身人員,於調服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職務,連續三年以上,取得各該專長後,按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辦理。 |
空軍 |
依專長門類區別之: 飛行、領航、步兵、砲兵、政戰(一般) 屬戰鬥專長門類外,餘均為技術及勤務專長門類。 |
依專長門類區別之: 飛行、領航、步兵、砲兵、政戰(一般) 屬戰鬥專長門類外,餘均為技術及勤務專長門類。 |
一、依專長行人事管理。 二、飛行、領航、砲兵、步兵等官科出身人員,於調服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職務,連續三年以上,取得各該專長後,按技術(一般)勤務官科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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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 |
一、本表所列官科,得由國防部視軍事發展之需要,適宜增減之。 二、由他軍種代訓完成軍官、士官基礎教育者,得依軍種特性,施予所要之補充教育,再以本軍種軍官、士官任之。 三、三軍通用之政治作戰、兵工、測量、軍醫、軍法、財務、經理、行政…………等官科,由一個學校統一培養分發各軍種者,以各軍種之軍官、士官任之;分發至聯參編組機構或非海、空軍者,以單位編裝表所定軍種、官科任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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