褒章(Medals of Honour),日本政府的表彰榮典之一,頒發給對於社會公共福祉、文化貢獻傑出顯著者。
褒章以天皇之名所認可授與,由內閣府與賞勳局統計、調查、管理與執行,並由造幣局以銀質鑄造。
每年4月29日(昭和天皇生日)或是11月3日(明治天皇生日)頒發褒章。一般亦稱為「春之褒章」與「秋之褒章」。
共有:紅綬褒章、綠綬褒章、黃綬褒章、紫綬褒章、藍綬褒章、紺綬褒章,等六種。以綬帶顏色區分。

明治14年12月7日太政官公告第63號「褒章條例」制定。當初只有紅綬褒章、綠綬褒章、藍綬褒章等三種。
大正7年制定紺綬褒章。
昭和30年制定黃綬褒章、紫綬褒章。
平成15年改訂,制定新的褒章形制。

↑舊式褒章(27mm)為章面的左右各一櫻花枝葉,中間銘「褒章」二字。略綬為蝴蝶結型別針。

↑新式褒章(30mm)為外圍銀色櫻花花圈,中央金色波紋章面,上銘「褒章」二字。略綬為7mm圓形。

紅綬褒章-Medal with Red Ribbon
此章頒于:不顧己身危難,努力營救幫助他人者。

綠綬褒章-Medal with Green Ribbon
此章頒于:投身公益、品德顯著足以為社會大眾楷模者。

黃綬褒章-Medal with Yellow Ribbon
此章頒于:致力於己身業務,足以為大家模範學習者。

紫綬褒章-Medal with Purple Ribbon
此章頒于:學術或藝術上,有重大發明、改良、創作與貢獻者。

藍綬褒章-Medal with Blue Ribbon
此章頒于:貢獻於公眾事業、公眾利益、設施有明顯助益者。

紺綬褒章-Medal with Dark Blue Ribbon
此章頒于:為社會公益,捐獻財產重大者。

飾版
銀質長方,上註授予的年月日。
銀色飾版:同類褒章第一次受獎後,每一次附加一個銀色飾版。
金色飾版:五個銀色飾版,升級為一個金色飾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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